会员:
我公司实行《企业会计准则》,被税务机关检查补交了2018年度的房产税,请问补交的房产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能否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大成方略:
《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 》(财会[2006]18号)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对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明确,本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可以通过本科目核算。企业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增加以前年度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等科目;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费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经上述调整后,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因此,你公司补交2018年度的房产税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经过上述调整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缴纳房产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贷记“银行存款”,同时调整2019年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年初数和利润表上年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因此,你公司补交2018年的房产税不能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应该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2018年度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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