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地税发[2015]28号 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津地税发[2015]28号 2015-10-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税口各处室、综合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91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进一步加大我市地税系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的力度,持续推进税务行政审批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一)充分认识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必然要求,是预防和治理腐败、建设廉洁政府的必然要求。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务必在思想认识和行动上与税务总局、市委市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充分发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协同推进、督促落实作用,以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要求为突破口,不断深化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征管改革、优化纳税服务、推进依法行政,努力推动实现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正视突出问题。十八大以来,全市各级地税机关严格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改革的一系列精神和要求,转变观念、创新举措、放管结合,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税务总局在专项督察时对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仍然指出了不少问题,纳税人关于行政审批的投诉也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主要有:一是部分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后,征管系统和表证单书调整、修改滞后;二是个别事项办税流程不规范、存在变相审批的嫌疑;三是有些审批事项手续还比较繁琐,耗时长、效率低;四是部分审批事项取消后,后续管理跟进不够及时,缺乏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等。这些问题必须要通过进一步深化审批改革,狠抓落实,加以解决。
二、进一步深化审批改革
(三)严格实行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管理。市局按照税务总局、市委市政府最新相关要求,在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重新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全市各级地税机关不得在清单之外增设和变相增设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对已经取消的事项改头换面继续审批。
(四)优化税务行政审批服务。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减少申报资料,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办理时限,全面推行审批事项“集中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各地方税务局在办税厅明显位置公开税务行政许可项目、法定依据、审批权限和申请材料目录等信息,全面推行“阳光审批”。
(五)集中清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市局有关处室抓紧对已经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对不符合行政审批改革要求的文件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市局法制处加强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严禁违法增设纳税人义务、随意增加纳税人负担,防止制度性侵权。
(六)建立配套工作同步落实机制。税务总局发布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管理措施等文件后,市局有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完成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业务部署、征管系统调整等具体落实工作,确保行政审批改革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七)全面推进放管结合。全市地税机关应当转变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后续管理融入到发票管理、申报管理、备案管理等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充分利用“互联网+税务”、“大数据”、“云计算”等方式,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不断提高后续监管的精细化、专业化程度。
三、进一步抓好落实
(八)实行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季报制度。各区县地方税务局于每季度的首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2015年第3季度开始)本单位审批事项办理情况书面反馈市局法制处,同时电子版发送至市局法制处内网邮箱(具体见附件),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申请事项名称、处理结果、实际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逾期办结原因等。市局将视情况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随机抽查,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九)建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机制。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对照税务总局及市局下发的税务行政审批改革文件,定期全面开展自查,发现上级文件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要及时报告市局,发现本单位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市局将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情况纳入执法督察和明察暗访事项,实施绩效考评,确保各项工作任务不折不扣地圆满完成。
附件: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统计表
(联系人:金晓鹏 谢德洋;联系电话:23116751、23303740-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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