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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地方法规天津市天津海关公告2015年第22号

天津海关公告2015年第22号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简化审批工作流程,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现决定在试验区内取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含延续、变更、注销),实行注册登记。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试验区内的报关企业。

  二、相关内容

  在试验区内取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实行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第八条所列条件。

  试验区内申请人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应当向试验区内注册地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按上述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符合试验区内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条件的,海关于3个工作日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试验区内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为2年。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持注册登记材料到试验区内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试验区内报关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企业住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复印件到试验区内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试验区内报关企业自2015年起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

  三、办理地点

  试验区内的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含换证、变更、注销)时应到注册地海关在试验区综合办事大厅海关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天津海关

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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