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2014]7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津国税[2014]7号 2014-05-27
为保障我市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有关规定,现将电信业营改增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税人应使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在我市范围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纳税人,向付款方收取款项时可使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联、二联、三联A版、四联)、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一联。
二、电信业纳税人在2014年6月1日前已领取的市地税局监制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4年12月31日。
三、通信业纳税人已领未用的市地税局监制的空白发票,自2015年1月1日起向主管地税局申请办理发票缴销工作。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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