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社[2010]21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社[2010]21号 2010-05-08
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局: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5号)精神,我们拟定了《天津市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卫生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八日
天津市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妥善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天津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是指为资助优抚对象参加各项基本医疗保险,落实优抚对象医疗待遇,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通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各界捐赠等多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退出现役的一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还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上述人员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四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采取全市统筹的方式,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补助资金筹资标准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将医疗补助资金纳入年初预算,足额安排补助资金,结合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多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财政补助和我市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
(二)民政部门每年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照2%的比例提取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
(三)民政部门每年从接收的社会各界非定向捐赠资金中按照10%的比例提取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
(四)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5%的比例由单位筹集,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无工作单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负担,市财政按照年人均2000元的标准安排医疗补助资金,区县财政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5%的比例安排资金。其他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分别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安排。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优惠、医疗服务等优待。
第八条 无工作单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出由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全额负担。
无工作单位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支出由政府全额负担,按照《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9]21号)规定,符合政府补贴范围的,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列支,其余参保缴费资金由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列支。
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十级残疾军人,因客观原因尚未参加各项医疗保险的,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区县临时救助资金帮助解决参加各项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确保优抚对象全部参加各项医疗保险。
第九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按照《天津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意见》(津民发[2006]66号、津财社联[2006]110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8号)相关规定执行。其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属于起付标准以下及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资金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大额医疗费救助参保费用,由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给予全额负担。
第十一条 有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卫生局联合印发的《天津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津民发[2008]11号)执行。其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作单位全额支付,所在单位为市国资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共同认定困难企业、三类退出企业而无力支付的,由其他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给予全额补助。
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由其他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给予全额补助。
第十二条 其他优抚对象在社区卫生机构、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住院费用和急诊费用,经各项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负担部分,由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规定比例给予补助。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的管理原则,专款专用,当年资金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当年预算超支,由市财政专项经费垫付解决。
第十四条 建立优抚对象补助资金筹资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当年累计补助资金结余超过筹资总额的15%时,应减少市和区县两级财政的筹资标准或修订补助政策;当年资金支出缺口超过筹资总额的15%时,报经市政府批准,提高下一年度市和区县两级财政的筹资标准。
第十五条 市财政每年根据优抚对象人数和筹资标准安排市财政补助资金,于年初一次性向财政专户划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财政专户上划征缴的有工作单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区县财政应筹集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按季度在市和区县财政调度资金中归集后,划入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对各区县医疗优惠定点一级医院开展免收优抚对象住院押金工作的,由其他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拨付一定数额的周转金。周转金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局按照各区县优抚对象人数于每年一季度前核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核定的标准于一季度前拨付,并每年结算。
第十七条 市民政局是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审核医疗补助对象资格,及时将补助对象最新数据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监督检查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汇总相关数据。同时负责筹集从福利彩票公益金和非定向社会捐赠资金提取的医疗补助资金,按季度上缴财政专户。各区县民政部门应将优抚对象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患大病的优抚对象发生医疗费用,经各项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补助后,其个人负担仍然较重以至于严重影响家庭正常生活的,由区县临时救助资金给予适当救助。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进行监管,汇集全市医疗补助资金,根据经办机构的实际支出情况和用款计划,于每月初,将汇集的医疗补助资金由财政专户划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区县财政部门应按照《关于改变部分市和区县共同负担的社会保障项目资金筹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按照资金归集流程,筹集区县财政负担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规定做好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有关政策,核定定点医院周转金,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民政部门审核确定的补助对象,在经办数据库中加注标识,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在门诊和住院结算时直接给予补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补助资金,按月向市财政局报送当月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下月用款计划,于年底编制决算。同时,按规定负责征缴有工作单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卫生部门负责落实挂号、诊疗、住院押金等医疗优惠政策,建立医疗服务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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