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所[2008]33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所[2008]33号 2008-12-12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市领导批示精神,现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对我市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规定的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应税所得率由5%暂调整为3%。
二、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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