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所[2001]160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1]160号 2001-12-29
税屋提示——依据 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补充规定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按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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