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退[1998]9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退[1998]9号 1998-07-16
税屋提示——依据 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补充规定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中第一条所述,中标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的,应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问题,各主管征收机关应根据企业提供的国税发[1994]31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证明资料,按照其对用户的发货单上列明的成交价格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文件执行中如有其他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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