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发[2017]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市对区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市对区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
津政发[2017]1号 2017-1-19
各区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国发[2016]71号)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落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对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6年起调整市对各区增值税返还办法,改为以2015年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对增值税增长或下降地区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或扣减。各区返还基数的具体数额,由市财政局核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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