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公积金委[2016]4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16]4号 2016-06-13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现将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例行调整
(一)自2016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5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三)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1950元,最高不得超过21048元。
(四)单位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6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缴存比例不做调整
(一)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比例不做调整,仍为各11%。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按单位和职工各12%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企业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各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按照《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6〕3号)执行。
三、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领导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工作政策性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上、下限规定,保证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顺利调整。
四、本通知有效期自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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