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地[1990]42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几个问题的解释[部分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几个问题的解释[部分废止]
沪税地[1990]42号 1990-07-0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一、二、四条废止。
市税务局第五分局,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
据了解,最近一些区、县局在房产税征收中,对有关计税依据在执行上有不够一致的情况,为此,对原有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企业新建房屋按规定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如:同幢房屋由几个单位联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则不论各产权人入帐先后,均按该幢房屋建成验收的次月起,分别计征房产税。各产权人的帐面原值台计数,不得低于该幢房屋的总价值。
二、[条款废止]企业新建房屋在建成验收前已经动用,同幢房屋不论是全部或者部份动用,按规定应从动用的次月起对该幢房屋按基建计划价格计征房产税。如同幢房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各产权人的产权部分能划分清楚的,可按各产权人本身部份是否动用来确定征或不征服,其计税价格可以按各产权人的产权比例划分计算。
三、企业将部份自有房产出售,均以出售部份房产与同幢房产的面积比例扣减原值,不得以出售价格来扣减原值。
四、[条款废止]列入人防管理的地下人防设施,按规定免征房产税,所指列入人防管理的是指该项人防设施在建造时市、区人防办公室拨付一定比例的人防经费并纳入其管理的。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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