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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地方法规上海市沪国税征科[2014]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整治“不开票”行为若干工作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征科[2014]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整治“不开票”行为若干工作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整治“不开票”行为若干工作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征科[2014]8号                                                                2014-3-26

税屋提示——依据沪税函[2018]5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整治“不开票”行为若干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整治“不开票”行为若干工作意见

  为切实整治“不开票”的行为,统一“不开票”举报处理流程,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开票行为,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所指“不开票”行为,是主观上故意不开具普通发票的行为。

  二、工作流程
  按照发票管理闭环联动管理要求,简化查处流程,优化发票投诉举报闭环联动机制,从投诉举报受理—投诉举报移交—涉税案件查处等三个方面,加强征管、纳税服务、稽查、法规等部门及基层分局之间的联动,切实加强发票投诉管理,及时、有效整治“不开票”行为。
  (一)投诉举报受理
  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信访部门等渠道获取的有关投诉发票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应填写《税务发票违法违规举报投诉情况统计表》(以下称《统计表》,见附件),记录受理编号、受理工号、受理时间、举报人姓名、举报日期、举报人联系电话、被投诉单位名称、被投诉单位税号、被投诉单位地址、投诉内容及证据等信息,其中,被投诉单位税号为可选项。对不能提供上述信息的,工作人员将要求举报人补充相关信息后,方予以受理。

  (二)投诉举报移交
  1. 市局、各分局受理举报部门,对接到有关投诉发票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可以直接回复的,按照12366热线知识库和上海税务网站内容直接回复。
  2. 市局受理举报部门对无法直接回复的有关举报,应制作工单转相关处室处理或直接转基层分局处理。
  3. 各分局受理举报部门对无法直接回复的有关举报,应制作工单转相关科(处)室处理或直接转日常检查所(岗)处理。
  (三)投诉举报处理
  对“不开票”行为的投诉举报,在按照《关于做好12345市民服务热线承办工作的通知》要求办理补开票后,对该类行为涉及处罚的,转入日常检查流程办理;涉及偷漏税的,转入稽查流程查处。
  1. 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对不需要转分局处理的工单,处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涉及重要或重大问题的回复,须报经局领导审批的,办结时间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 各分局接到举报投诉工单,在按规定办结后,填写《统计表》,并返回市纳税服务处,同时转分局纳税服务中心。

  三、处理措施
  (一)对查实纳税人 “不开票”行为但不涉及税收且不需处罚的,按照综合征管软件法制模块“责令限期改正”流程办理(涉及《违法违章登记表》、《责令限期改正报审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二)对查实纳税人“不开票”行为虽不涉及税收但需处罚的,或者涉及税收且需处罚的,转入日常检查一般程序,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对该类纳税人进行为期两年滚动监控统计(“日常税务检查”模块将增设违规行为发生日期、次数统计功能等),两年滚动期间从首次违规发生日期开始计算,在期限内按违规行为发生次数分类应对。
  1.  首次违规警示约谈
  对经查实的首次“不开票”违规行为,给予口头警示告知,并书面责令改正,但不进行处罚。
  各分局在接到处理工单30日内,对属于查实的首次“不开票”的纳税人,应进行1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约谈,通报违规事实,督促纳税人限期整改,约谈记录参照纳税评估有关文书制作;同时,了解掌握纳税人动态情况,为后续风险管控做好准备。

  2. 多次违规处以罚款
  (1)对个体工商户,自首次“不开票”行为发生之日起连续两年内,查实第二次“不开票”行为的,处罚款100元;查实第三次及以上次数的,每次处罚款200元。
  (2)对非个体工商户,自首次“不开票”行为发生之日起连续两年内,查实第二次“不开票”行为的,处罚款500元;查实第三次及以上次数的,每次处罚款1000元。

  3. 强化后续风险监控
  (1)各分局对“不开票”纳税人,应依托风控平台,对其发票核定信息、领票记录、涉税事项进行全面分析,对可能出现的涉税风险,及时开展风险分析、等级排序和有效应对。
  (2)各分局每年对发生“不开票”企业开展专项(全面)评估,原则上对滚动期内“不开票”2次(含)以上企业每年开展1次,由评估所实施,评估结果及时纳入风险管控范畴。

  4. 加强宣传辅导
  各分局应做好对“不开票”纳税人的培训辅导,及时安排财会等人员参加纳税人学校相关课程学习,每半年至少安排1次以上的培训课程,帮助“不开票”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

  5. 建立“不开票”黑名单制度
  对滚动期内第三次被查实“不开票”行为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约谈后,按规定程序将其违规信息在上海税务网站上进行公告;对滚动期内第四次(及以上)查实“不开票”行为的纳税人,将由各分局确认名单后,通过市局纳税服务部门,适时将相关信息纳入上海市征信系统。

  6. 对无证户“不开票”举报处理
  基本原则采取先征税、后代开发票的处理模式,同时,重点强化对无证户的社会引导。
  (1)对无照无证户,由市、区两级税务部门分别联系、移送同级工商管理部门,由工商部门督促其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从源头上规范此类企业的经营行为。
  (2)对有照无证户,税务机关应督促其在30日内尽快办理税务登记,规范其日常发票使用行为,对拖延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部门可提请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税务发票违法违规举报投诉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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