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一[1995]44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条款失效]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条款失效]
沪地税一[1995]44号 1995.8.4
备注:根据沪地税流[2009]18号文件上海地税局转发国税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规定,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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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5号《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76号《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56号《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现根据上述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上海贯彻意见,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严格按新税制税法规定执行营业税征免税问题[本条废止]
实行新税制后,原营业税的法规均已废止,过去所作的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规定自然也一律停止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因此,在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税制后如果还继续执行原营业税的减税、免税项目,是属于违反税法的行为,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二、关于公安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线路运营权征税问题
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这两种行为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征税问题[本条废止]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关于“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属于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规定,运输企业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四、关于航空公司用飞机开展飞洒农药免征营业税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农业病虫害防治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明确农业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航空公司用飞机开展飞洒农药业务属于从事农业病虫害防治业务,应而应当免征营业税。
五、关于租赁或承包企业的纳税人问题[本条废止]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所称纳税人,是指有独立的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承租人或承包人。
六、关于营业税扣缴款义务发生时间问题[本条废止]
营业税的扣缴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七、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缴税地点问题[本条废止]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如属本市单位的,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如属外地来沪临时经营企业,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以下委托由农业银行代理的业务的营业税应自1994年7月1日起由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集中缴纳,不由农业银行代扣代缴。
八、关于单位所属内部施工队伍承担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本条废止]
对单位所属内部施工队伍承担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首先要看此类施工队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如果属于独立核算单位,不论承担其所隶属单位(以下撑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还是承担其他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如果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承担其他单位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而承担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则要看其与本单位之间是否结算工程价款。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根据这一规定,内部施工队伍为本单位承担建筑安装业务,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营业税。
九、关于对绿化工程“建筑业”征税问题
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不分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从1995年8月1日起对绿化工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
十、关于其他工程作业征税问题
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沪财税[2010]14号文件规定,第五、六、七、十、十六条失效。)
十一、关于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征税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从1995年8月1日起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十二、关于境外机构总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征税问题[本条废止]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缴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人为境外机构,如果该机构在境内设有机构的,则境内所设机构负责缴纳其承包工程营业税,并负责扣缴分包或转包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但有代理者的,则不论其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税款均由代理者扣缴。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又没有代理者的,不论其总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税款均由建设单位扣缴。
关于上述扣缴义务人纳税地点的问题,如境内设立的机构、代理者和建设单位与工程所在地均在本市的,扣缴义务人的纳税地点则按沪税政一(1994)157号文(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2册第779页)执行;如境内设立的机构、代理者和建设单位与工程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则扣缴义务人应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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