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地[2008]107号 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8]107号 2008-12-29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财税三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就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市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情况占用耕地的,由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纳税人办理纳税或减免税申报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一)单位纳税人
1.《上海市耕地占用税纳税(减免)申报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原件和复印件);
4.用地性质的确认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用地许可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二)新建住房农村居民纳税人
1.《上海市耕地占用税纳税(减免)申报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批准建房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原宅基地面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搬迁建房的提供)
5.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困难减免的文件原件(申请困难减免的提供)。
纳税人提供材料为原件和复印件的,税务征收机关核对后,退回原件。纳税人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盖章。
三、对农用地转用批文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为了便于纳税人办理纳税或减免税申报,可由用地申请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单位,以该法人单位的名义代为办理耕地占用税纳税或减免税申报,并代为缴纳税款或接受退税。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做好耕地占用税减免税。
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的减免税以及占用耕地1000亩以上(含1000亩)的减免税,负责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应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地方税务局审定,市地方税务局应在10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并制发《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核结果通知书》,负责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据以填发《减免税通知书》。
农村居民建房的减免税,负责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报的同时完成审核,并为其办理减免手续。
其他减免税申报,负责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填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或《减免税通知书》。
对于上述占用耕地30亩以上(含30亩)的减免税,负责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应在审核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备案应由征收机关正式行文,说明减免理由、减免金额等情况,并附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复印件。
五、符合减免税条件,纳税人已交纳的税款,由负责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办理退税。
六、2007年12月31日前签发的农用地转用文件,按原规定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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