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所[2009]2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一)》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一)》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所[2009]22号 2009-03-02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沪国税所一[2008]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沪国税所一[2008]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订了《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一)》,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目录 下载: zip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