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纳税人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纳税人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2018-10-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对资源税纳税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拥有采矿权的企业委托矿产品外包开采,承包方只负责开采委托企业拥有开采权的自备矿,开采的矿石仅供应委托企业,结算价格只包含开采费用和运输费用等,未包含矿石成本的,其资源税纳税人为委托开采企业即拥有矿产开采权的企业。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纳税人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到期后,经征求基层税务部门意见,普遍认为原规定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应予以重新发布,为基层税务部门操作相关业务提供理论依据。
二、公告主要内容
拥有采矿权的企业委托矿产品外包开采,承包方只负责开采委托企业拥有开采权的自备矿,开采的矿石仅供应委托企业,结算价格只包含开采费用和运输费用等,未包含矿石成本的,其资源税纳税人为委托开采企业即拥有矿产开采权的企业。
三、理解的难点
《公告》理解的难点是委托方和承包方的合作形式具有较多前提条件,只有同时满足拥有采矿权的企业委托矿产品外包开采;承包方只负责开采委托企业拥有开采权的自备矿;开采的矿石仅供应委托企业;结算价格只包含开采费用和运输费用等,未包含矿石成本的四个条件,其资源税纳税人为委托开采企业即拥有矿产开采权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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