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10]147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0]147号 2010.5.20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预〔2009〕6号)文件精神,重庆市内跨区县经营的建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分支机构及项目部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