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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地方法规重庆市渝税政策指引第8号 金融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发布金融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渝税政策指引第8号     2019-6

  序言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取得了巨大成就,金融成为资源配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讲话精神,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归集了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利息收入税收优惠政策、准备金税收优惠政策、保险业税收优惠政策、证券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他金融业税收优惠政策等5大类44项,并按照“政策要点”“享受主体”“享受条件”“执行时间”“政策依据”五个方面逐条梳理,便于纳税人查阅、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创新和调整经济结构的能力。

  本指引归集的政策截止日期为2019年3月。指引是对纳税人和社会各界适用税收政策提供的政策参考,不作为纳税人涉税处理的依据,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中也不得引用作为执法依据。我局将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定期对指引内容进行更新完善。

2019年6月

  一、利息收入税收优惠政策

  (一)金融机构向农户等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金融机构

  【享受条件】

  1.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2.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3.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4.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执行时间】

  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二)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

  金融机构

  【享受条件】

  1.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2.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18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名单以2018年上半年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为准),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3.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4.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5.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执行时间】

  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三)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政策要点】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主体】

  金融机构

  【享受条件】

  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

  【执行时间】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四)中国农业银行县域支行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政策要点】

  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

  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

  【享受条件】

  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括按照《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所称的农户。

  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执行时间】

  2016年5月1日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五)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于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时间】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享受条件】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六)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优惠

  【政策要点】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执行时间】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享受条件】

  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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