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综函[2021]214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海关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海关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署综函[2021]214号 2021-11-22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总署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海关行政执法检查事项变化情况,现将调整后的《海关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海关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海关总署
2021年11月22日
相关附件:
海关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 | |||
海关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1 | 对出口监管仓库的监管和查验 | 出口监管仓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2 | 对保税仓库的监管和查验 | 保税仓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3 | 对保税物流中心的实地核查 | 保税物流中心(A型、B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4 | 对免税商店的核查和实地检查 | 免税商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二十七条。 |
5 | 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的检查 |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
6 | 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监督 | 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饮用水供应单位、公共场所、储存场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款。 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5.《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6.《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第九条。 |
7 | 对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的监督(口岸环节熏蒸、消毒) | 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2.《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 |
8 | 对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检疫监管 | 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9 | 对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检疫监管 | 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10 | 对进境动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过程的监督管理 | 进境粮食、I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进境动物遗传物质、I级风险饲料、I和II级生物材料、中药材存放、加工企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四条。 2.《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3.《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4.《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5.《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
11 | 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检查(备案信息)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
12 | 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监督检查(备案信息) |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 |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13 | 对报关单位的备案检查(备案信息) | 报关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十七条。 |
14 | 对检验检测机构(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 | 检验检测机构(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改革事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5 | 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 | 进出境运输工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16 | 对保税货物的监管和查验 |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的企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17 | 对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 | 出入境特殊物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2.《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
18 | 对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查验、检疫、检验 | 进出口货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5.《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
19 | 对特殊进出境货物的查验 | 过境、转运和通运,转关、暂时进出境、管道运输等特殊进出境货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20 | 对边民互市的监管和检查 | 边民互市贸易商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条、第三条。 4.《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5.《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第四条。 |
21 | 对进出境寄递物品的查验、检疫、检验 | 进出境寄递物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5.《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0号)。 |
22 | 对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的查验、检疫 | 跨境电子商务商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5.《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6.《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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