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函[2020]200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949号(财税金融类298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949号(财税金融类298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税函[2020]200号 2020-09-28
孔维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后疫情时期暂缓征缴中小企业主体税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是积极财政政策加力增效的重要方面,也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要落地生根,让企业轻装上阵。李克强总理在2020年政府报告中提出,加大减税降费力度,要坚决把减税降费政策落到企业,留得青山,赢得未来。
一、关于“暂缓征收中小企业税收,加大地方税收减免力度”的有关建议
2020年以来,突如其来的疫情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的冲击,面对严峻复杂的形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等部门及时出台了一系列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政策。
一是在增值税方面。为全面支持中小企业疫情后复工复产,现行政策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为支持中小企业应对疫情,提振信心并稳定经营,财政部出台了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如允许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电影等困难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允许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负担。
三是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认真指导地方做好应对疫情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实施工作。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地方税,地方政府对缴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有减免两税的权限。据了解,疫情暴发后,各地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操作办法,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按现行规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二、关于“继续加大减免中小企业收费力度”的建议
(一)关于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力度。
一是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阶段性、受益精准的降费措施,包括:为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2020年度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为促进外贸稳定,支持企业复产,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为帮扶电影、民航、文化娱乐业等困难行业,2020年度,免征航空公司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中,湖北省全年免征,其他地区免征至8月31日)。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企业均可按规定享受优惠措施。
二是关于您提出的降低对中小企业成本影响较大的水利建设基金项目。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基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水利建设基金。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同时,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十三五”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情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中小河流、湖泊治理,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水利建设基金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水利建设基金政策将于2020年底执行到期,目前,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对该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下一步,将结合国家财税改革的总体部署、水利建设基金设立目标、财政保障水平等统筹研究后续政策并按程序报批。对您所提建议,我们将在相关政策研究工作中认真考虑。
(二)关于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
2020年5月9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租金。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述各项政策优惠等。同时明确,各地政府可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自有财力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
(三)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2020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涉及用能价格的政策措施,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广大企业复工复产。一是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电价。2月至6月,将除高耗能行业外的工商业用户电价下降5%。6月24日,出台了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明确将上述政策延长至12月底。二是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2月22日开始,提前执行淡季天然气价格政策,要求上游供气企业降低门站环节价格;部署各地及时降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将门站环节降价空间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
(四)关于阶段性降低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2020年,围绕“六稳”、“六保”目标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取得积极进展。
一是3月至12月底,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服务及收费。二是3月至6月,减半核收保价费、集装箱延期使用费、货车滞留费等部门铁路货运杂费。三是1月至疫情结束,降低境内、港澳台地区及外国航空公司机场、空管收费标准。一类、二类机场起降费收费标准基准价降低10%,免收停场费;航路费收费标准降低10%。境内航空公司境内航班航空煤油进销差价基准价降低8%。四是3月至12月底,减免部分涉企征信服务收费,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
三、关于“适当降低企业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建议
(一)关于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比例。
1.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工作,自2015年3月以来,国家先后6次降低或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涉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自降费率工作开展以来,职工五项社会保险费率总水平从41%降至33.95%,下降7.05个百分点,其中单位费率从30%降至23.45%,下降6.55个百分点,累计减收社会保险费近万亿元,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以下简称《方案》),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统一降至16%,这是制度性政策,而非阶段性政策。
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制度性降低至16%,是经过充分研究和测算论证的慎重决策。单位缴费比例降低4个百分点,降低幅度大,政策普惠性强、受益面广。同时,也造成基金明显减收。考虑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等情况,如果再进一步降低费率,基金收入将进一步减少,可能超出制度承受能力,影响制度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加之今年为应对疫情出台了规模空前的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养老保险基金总体支撑能力有所减弱,目前不具备进一步降低缴费比例的条件。
2.关于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方案》对缴费基数政策进行调整:一是明确将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二是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与原政策规定的以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相比,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能够更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以此来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工资水平较低的职工缴费基数可相应降低,缴费负担减轻。
3.关于阶段性“减、免、缓”政策。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扩大就业,2020年2月,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规定自2020年2月份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减半征收期限不超过3个月。此外,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缴费期限不超过6个月。为回应企业关切,以更大的宏观政策力度对冲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缴费负担,经国务院同意,2020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微企业的免征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的减半征收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底。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此外,49号文件还规定,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灵活就业人员今年可自愿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
同时,为做好政策的实施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出台配套办法,落实落细减免政策,指导地方全力以赴推动政策落地见效。从各方面的反映情况来看,社保费减免政策实施积极正面,有效促进了复工复产,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统计,截至6月底,全国共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5769亿元,缓缴社会保险费431亿元,预计三项社会保险费全年将合计减收企业社会保险费1.6万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将对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起到积极的支持作用。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2020年2月,财政部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明确:一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做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以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三是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020年以来,减税降费措施落实有力,政策受益面广,实施效果良好,相关政策措施对支持疫情防控、缓解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稳定企业预期和增强发展信心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对冲了疫情影响,促进了经济社会秩序较快恢复和发展。下一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按照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持续做好相关政策研究及落实工作,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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