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567号(经济发展类133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567号(经济发展类133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扶持民营企业发展,夯实“就业-消费”链条,促进经济复苏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继续扩大针对中小微企业减免增值税范围,延长缓缴所得税时限的建议
(一)减免增值税方面。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2019年1月17日,我局会同财政部出台《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2020年2月28日,我局会同财政部制发《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复工复业减征、免征优惠政策。
(二)缓缴所得税方面。2020年5月19日,我局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0号),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应缴纳的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上述政策的出台,扩大了减征、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减轻了中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和资金压力。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享尽享优惠政策。
二、关于扩大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的减免范围,扩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惠及范围的建议
(一)减免企业缴纳三项社会保险方面。2020年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2020年2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三项社会保险的,参照《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中的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二)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方面。自2014年起,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返还标准为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至2020年,对暂时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的企业,可按照人均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或者3个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的标准予以返还。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4项新举措,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一是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至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019年为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的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二是将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最高提至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三是放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四是加大对湖北省的倾斜支持,政策适用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
上述政策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在帮助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的缴费负担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地落实好政策,主动对接,做好服务,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政策支持,助力企业渡过难关。
三、关于延长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建议
(一)增值税和所得税方面。财政部会同我局先后制发《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和《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将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及疫情防控保供的相关增值税、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二)社会保险费方面。2020年6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我局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将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以及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企业的缓缴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目前,关于减免中小微企业增值税,延长所得税缴纳期限,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方面的优惠政策较为充足,建议中小微企业用足用好现行政策。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落实落细现有政策,积极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
四、关于对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的中小微企业,延长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实施期限,从宽处置其在贷款、担保、质押等方面的需求,支持银行更多发放无息或低息信用贷款的建议
(一)延长还本付息时限方面。2020年3月1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出台《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对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和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
2020年6月1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122号),对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本息,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还本日期和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对地方法人银行办理延期还本付息的,给予其办理的延期还本普惠小微贷款本金的1%作为激励。其他中小微企业和有特殊困难的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的贷款,可以由企业与银行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二)支持银行发放无息或低息信用贷款方面。一是人民银行分两次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1.5万亿元,重点用于中小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特别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文化旅游、外贸及涉农等行业和企业。同时,新增政策性银行贷款额度6000亿元,支持疫情防控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生产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和服务企业等。二是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银发〔2020〕123号),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使用4000亿元再贷款专用额度,购买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促进银行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三是银保监会督促指导开发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设立3500亿元专项贷款额度,以优惠利率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让利湖北地区和批发零售行业、物流运输行业的中小微客户;发行抗疫主题债,专项用于企业应对疫情及复工复产;安排专项纾困资金,重点支持有市场、有订单、有前景等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
此外,2020年5月26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从不折不扣落实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信贷支持政策等七个方面提出30条政策措施,切实加大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帮助企业抗击疫情,加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推动金融机构落实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等,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银保监会将继续督促指导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用好配套金融政策,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服务中小微企业长期健康发展方面切实发挥作用。
五、关于强化跨领域、跨部门协作,解决就业市场供需对接问题,对主动不裁员、不裁岗的企业给予财政补贴或税费减免的建议
(一)强化跨领域、跨部门协作,解决就业市场供需对接方面。2020年上半年,全国工商联建立复工复产人才对接平台,协调劳动用工7万余人,帮助200多家企业解决用工荒,协助800多家企业员工返岗。下一步,全国工商联将加大复工复产人才对接平台推广应用,充分发挥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的三方合作机制作用,加大稳就业、保就业政策宣传力度。
(二)对主动不裁员、不裁岗的企业给予税费减免方面。目前在促进就业方面,相关部门对退役士兵、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明确了国家宏观政策导向,体现了对重点群体的支持。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财政部统筹研究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营造企业休养生息战略机遇期的建议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全国工商联发动各级工商联和商会,通过网络问卷调查和视频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跟踪调查300多位全联执委企业和31家直属商会会员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及时向企业和商会编发推送《防控疫情期间中央及地方相关文件政策摘编》。对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问题,通过专报渠道和信息直通车及时上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等部门。
2020年2月28日,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发改就业〔2020〕293号),全面提出促进消费扩容提质的6大方面19项政策举措。同时,发展改革委还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地方贯彻落实上述文件,陆续出台一系列提振消费政策的“组合拳”,以餐饮、文旅、体育等行业为突破口,带动商场、景点、餐饮、酒店等市场主体复工复产复业。
人民银行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稳健的货币政策更加灵活适度,加强预调微调,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加强信贷政策指导,持续优化信贷投向结构,不断加大金融业对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薄弱环节和民生领域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债券市场改革等金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持续优化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支付体系、征信体系,形成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加强金融科技创新应用,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新技术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能力。
我局制定实施《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18年-2022年)》(税总发〔2018〕145号),主要聚焦重点难点问题,持续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促进税收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今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局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大力推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先后分3批推出54项具体措施,梳理发布了197个税费事项网上办理清单,做到政策“码上可知”、咨询“线上可答”、业务“网上可办”、操作“掌上可行”。目前,企业纳税人有90%以上的业务量可通过网上办理,其中纳税申报业务网上办理率达99%以上。
七、关于将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纳入立法层面,促使其长期化、规范化的建议
目前,我国现有18个税种中已有11个制定法律。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外,其余10部法律均规定了减税或免税条款,正在推进的增值税立法也有相关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增值税免税条款。部分法律还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项优惠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相关工作安排,配合立法部门推进涉税法律的制订工作。同时,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大现有税收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落实落细现有税收政策,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不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积极支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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