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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中央法规2020年财税函[2020]171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831号(财税金融类112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税函[2020]171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831号(财税金融类112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831号(财税金融类112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税函[2020]171号      2020-09-24

武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风电行业税收治理促进新能源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风力发电行业实现全面留抵退税鼓励政策

  期末留抵税额是指纳税人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此前我国主要采用结转下期抵扣的做法。2018年,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释放企业活力,我部会同税务总局制发《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对装备制造、研发服务、电网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实行了一次性退还,对我国建立期末留抵退税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2019年,结合前期实施留抵退税的工作基础和我国实际情况,我部会同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制发《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只要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留抵退税作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的重要举措,对增加企业资金流、扩大增值税改革政策受益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为支持风力发电行业发展,现行增值税对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即销售风力发电产品按照50%比例享受增值税退税的同时,仍可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下游抵扣。

  如果在即征即退基础上叠加留抵退税,极易形成上游少缴增值税、下游可以全额抵扣的制度性税收漏洞,驱动产生骗税,不利于营造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因此,为防范退税风险,确保留抵退税工作平稳开展,我们在2019年建立留抵退税制度时规定,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能同时享受留抵退税政策。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总结和评估留抵退税政策的实施情况,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和增值税立法,研究完善相关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

  二、关于允许新能源行业贷款利息抵扣增值税

  将贷款利息纳入抵扣,对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等具有积极意义,在实行现代增值税制度的国家也有实践。但从我国实际来看,由于贷款利息纳入抵扣影响较广,行业受益面不均衡,企业受益程度存在较大差异,需要慎重决策、稳步推进。目前,我国增值税改革已进入攻坚期,抵扣链条将随着改革深化逐步完善。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论证您所提建议,结合制度改革步骤、设计和征管条件统筹考虑。

  三、关于国家补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收付实现制确定

  企业所得税方面,与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要求相衔接,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增值税方面,国际上实行现代增值税制度的国家,一般采用发票抵扣法,要求纳税人开了发票就需要缴税,购买方收到发票即获得了抵扣税款的权利。如果按照收付实现制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允许销售方开具发票而不纳税,增值税上下稽核的链条抵扣机制就会失效,将产生税收流失风险。遵循这样的思路,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明确,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综上,风力发电行业的财政补贴,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属于提前征税。为维护税制公平和统一,不宜针对风力发电行业的财政补贴出台特殊税收政策。

  至于您提出的由于财政补贴拖欠问题,主要是由补贴资金缺口造成的。补贴资金来源是随电价征收、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近年来,可再生能源发展速度超预期,而电价附加征收标准调整空间有限,资金来源不足;另一方面价格滞后于成本下降速度,造成行业投资过快,导致补贴资金缺口逐步扩大。此问题已经成为行业广泛关心的重大问题,今年1月,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同时修订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5号),对补贴机制进行了较大调整,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新增项目从“敞口补贴”调整为“以收定支”;二是简化补贴管理流程;三是资金拨付优先保障重点项目。上述措施出台后,行业普遍认为政策调整针对性强,有助于风力发电等可再生能源行业实现稳定、有序、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我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保”“六稳”决策部署,配合相关部门积极研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缺口问题的解决方案,支持风力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持续健康发展。

  四、关于风力发电企业耕地占用时间从企业开始动工日算起

  我国人均耕地少、农业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国家将保护耕地作为一项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为实现保护耕地目的,1987年开征耕地占用税,通过增加占用耕地的成本来实现对耕地利用总量和结构的调节。基于这样的目的和原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同时,为了促进临时占用耕地的单位、个人及时对所占耕地进行复垦,耕地占用税立法过程中延续了对临时占地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并结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规定,将作为退税条件的复垦期限明确为“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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