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协字[1998]369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转所有关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转所有关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会协字[1998]369号 1998-11-25
税屋提示——
1.依据会协[2008]105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会协[2008]27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自2008年04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你会《关于注册会计师转所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辞职的注册会计师要求转所时,应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协字[1995]101号文件办理。如果事务所无正当理由不出具有关书面意见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
二、聘用期内注册会计师辞职,其补偿费等各项事宜按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执行。
三、注册会计师的服务期限,由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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