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政字[1998]88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政协一次会议第1845号提案的答复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政协一次会议第1845号提案的答复
财税政字[1998]88号 1998-05-14
吴宗鑫、李家明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校办企业税收政策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1994年税制改革后,国家对校办企业仍给予了过渡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办企业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小学校办企业对外销售货物如发生亏损,给予全部或部分退还已征增值税款补亏。
上述优惠政策对发展教育事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
1、造成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没有公平竞争就谈不上市场经济。校办企业作为企业也和其他类型企业一样负有向国家纳税的义务,也应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目前,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造成了校办企业和其他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长远看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2、造成教育经费在学校间的不合理分配
对校办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实际上是国家财政通过税式支出方式补充考试经费。有能力办企业的学校,会因此得到优惠,而无力办企业的学校,则不能得到国家财政的支持,因此,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对教育进行投入很难做到按照学校的客观需要公平合理地进行资金分配,在客观上是被动地服从于校办企业的规模和效益,事实上导致教育经费在学校间不合理的分配。
3、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
由于校办企业享有税收优惠政策,一些不具备办企业条件的学校,也通过允许其他企业挂靠的办法,为自己筹集一些经费,由此产生的假校办企业问题使国家对校办企业减免的税收,相当一部分并未形成对教育的投入,而是落入了某些单位和个人的口袋,造成财政收入的流失,也导致财政对考试支持能力的进一步弱化。
对校办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补充教育经费不足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对校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弊端已经越来越明显,因此,现行对校办产业的某些税收优惠政策不宜扩大,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支持应采取规范的收支两条线的路了。
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6855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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