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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中央法规1998年国税函[1998]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8]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8]36号      1998-01-1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7]5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提出的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国有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的税务处理问题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8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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