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6]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
财税字[1996]11号 1996-02-08
各省、自治区(西藏不发)、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度全国地税系统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简称营业税调查)会议已于1995年12月10日在昆明举行。会议对1995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向各地作了布置,对1994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进行了总结,表彰了先进单位(表彰决定见附件一)。现将做好1995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和企业代码的修订
1995年度全国营业税调查范围原则上与1994年度的调查范围相同,即包括:部分的预算内国有企业、预算外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集体企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企业,以及全部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按上述调查范围,1995年度营业税调查的企业代码可按“关于编制1995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企业代码的工作安排及代码编制规定”(见附件三之一)的要求对1994年度的企业代码进行修订而成,修订的内容包括1995年度发生行政区划、财务隶属关系、企业名称、所有制形式、所属行业、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变化以及企业合并、分设或关停等变更事项。修订而成的企业代码库请于1996年3月15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备案。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企业代码软盘的方式,可以采用邮寄、用MODEM通讯传输和专人报送等方式。
二、调查内容
1995年度企业的分户税收和部分财务指标的情况,以及上述企业分户分经营项目的流转税税收情况。
三、调查数据的填报
税务机关在组织企业填报调查表时,应按“1995年度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01表和02表填表说明”(见附件二)和“1995年度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经营项目代码表”(见附件三之二)的规定和布置会的要求认真填报。填报数据如有特殊情况的,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说明,参加汇审会时一并上报。
四、关于调查经费
1995年度营业税调查经费,财政部已以财税政便字[1995]21号文下拨。该经费为营业税调查专项经费,请务必做到专款专用。
五、各地区请于1996年4月中旬之前完成调查表数据的录入、审核和修改工作,做好参加1996年4月下旬举行的汇审工作会议的准备。汇审工作的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营业税调查工作是直接为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财税管理服务的,搞好这项工作是做好财税工作的需要,对流转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这项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请各级税务机关认真按照上述规定及布置会提出的要求,领导要亲自过问并在人员、经费和计算机配备等各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切实保证营业税调查工作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加强调查数据的应用工作。各地在1995年度的营业税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对调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1996年7月底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分别上报书面总结材料各一份。
六、其他事项
1.附件二和附件三之一两个文件以会议下发的参数盘的内容为准,它们可用“全国税收调查管理系统”(SDMSv1.1)主菜单“6.系统设置”功能下的‘当前任务说明’子功能调阅,并可用任一文字编辑软件调用营业税调查任务所在磁盘的‘94YYSDCTBS\PARA’子目录下的‘TBSM.TXT’和‘DMGD.TXT’进行查看和打印。”
2.用“全国税收调查管理系统”(SDMSv1.1)的数据审核功能审核出来的信息分为三类,分别表示不同的含义:
▲表示必须满足的条件;
●表示一般条件下应满足的审核公式,对不满足此类审核公式的特殊情况应以文字说明;
表示提示性的审核公式,提示检查有关数据的正确与否。
3.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联系,联系人为焦瑞进、窦清红同志,联系电话为(010)3266820或(010)3263366-2144。
附件一:关于表彰1994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附件二:1995年度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01表和02表填表说明
附件三之一:关于编制1995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企业代码的工作安排及代码编制规定
附件三之二:1995年度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经营项目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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