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6]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6]2号 1996-01-15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09]61号 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请示》(进出银财发[1995]第242号),要求对该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据了解,经《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进出口银行的通知》(国发[1994]20号)的批准,中国进出口银行也可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15号]的规定,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纳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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